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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相对应办理手续开展的土地资源转让失效。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面上建筑物、别的附着物的所有权转让理应按照要求申请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面上建筑物、别的附着物所有权切分转让时,理应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局和房屋管理机构准许并依法处理过户登记。
2022-07-17 16:29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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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相应手续的土地转让无效。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件的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转让登记;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其他附件的所有权分割转让,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依法办理转让登记。
未办理相应手续的土地出让无效。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出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分割出让时,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依法办理过户登记。
未办理相应手续进行的土地转让无效。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时,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过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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