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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列情况下,业主可以拒绝接受房屋:1。房屋未通过竣工验收;2。交付时未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3。擅自变更商品房的房屋类型、方向和结构;4。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生活使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委托工程质量检验机构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核实。经核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方有权退房;给买方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 展开
2022-07-05 10:54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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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情况业主可以拒绝收房:1、房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2、交付时未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3、擅自变更商品房的户型、朝向、结构等未通知买受人的;4、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 展开
2.未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3.未经授权通知买受人变更商品房户型、朝向、结构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委托工程质量检验机构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检验。
下列状况小区业主能够回绝收房:1、房子没经工程验收合格的;2、交货时未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3、私自变动商品房的房型、房屋朝向、构造等未通告买受人的;4、因房屋质量严重危害正常的定居应用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商品房投入使用后,买受人觉得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能够按照有关规定授权委托工程检测组织再次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利退租;给买受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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