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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地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可以按照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制作并颁发统一的房地产产权证书,确认和变更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分别包含在房地产产权证书中。
2022-07-03 14:27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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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省、自治州、市辖区人民政府明确,县级以上地区人民政府由一个单位统一承担房地产管理和土地资源管理方面的,可以制作、授予统一的房屋产权证书,按照第六十一条的要求,将房屋的使用权和该房屋占有范畴里的土地使用权证的确定和变动,各自加载房屋产权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部门统一负责房地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证书,按照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分别进入房地产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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