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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出卖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出售的房屋已出售给第三人或者为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撤销或者终止的,买受人可以要求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利息和赔偿损失,并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支付购房款两倍的赔偿责任。
2022-05-12 18:53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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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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