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四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在下列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内,向房屋所在地的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交纳税款依照上述规定,纳税人应当自取得该项权属证书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契税征收登记手续。契税是指由承受方缴纳的具有土地、房 展开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四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在下列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内,向房屋所在地的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交纳税款依照上述规定,纳税人应当自取得该项权属证书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契税征收登记手续。契税是指由承受方缴纳的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动的不动产物、设施经营使用的单位和个人为其申报缴纳的纳税人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