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根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按
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
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一)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二)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
退房。买受人
退房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
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
展开 你好,根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按
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
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一)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二)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
退房。买受人
退房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
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
利息。买受人不
退房的,
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
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
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
产权归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
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
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请问你这边具体情况是什么样呢?你可以跟我详细描述一下案件情况,希望能够保护你最大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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