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面对高房价,不少购房者把目光瞄准了农村集体土地以及“城中村”住宅小产权房,因而导致“小产权房”合同纠纷大幅增加。 非集体组织成员买卖“小产权房”合同是否有效具有很大争议。目前大体有两种观点。 一种为有效论。理由是: 其一,最高人民法院(1992)民他字第8号复函肯定了农村房屋买卖原则上不以所有权登记为生效要件,同时也间接地肯定了农村宅基地房屋是允许买卖的;其二,从《土地管理法》第62、6 展开
近年来,面对高房价,不少购房者把目光瞄准了农村集体土地以及“城中村”住宅小产权房,因而导致“小产权房”合同纠纷大幅增加。 非集体组织成员买卖“小产权房”合同是否有效具有很大争议。目前大体有两种观点。 一种为有效论。理由是: 其一,最高人民法院(1992)民他字第8号复函肯定了农村房屋买卖原则上不以所有权登记为生效要件,同时也间接地肯定了农村宅基地房屋是允许买卖的;其二,从《土地管理法》第62、63条立法本意来分析,其禁止的仅是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单独转让,但在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发生流转的情况下,该宅基地使用权的附随转让并不禁止;其三,认定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有效符合《合同法》规定小产权房买卖是一种合同行为,对其效力的认定当然要基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只要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形式也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就应该认定为有效合同,因此只要小产权房买卖合同具备合同要件,就应当认定为有效。 另一种观点为无效说。理由是: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及其他相关条款的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有着严格的身份限制。由于“地随房走”的制度,如果允许农村房屋出售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