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南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滦南县城中村“平改楼”暂行规定》的 通 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嘴东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滦南县城中村“平改楼”暂行规定》已经县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六日 滦南县城中村“平改楼”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城市化进程,改善城区村(居)民的居住条件,集约利用土地,美化城市容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展开
滦南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滦南县城中村“平改楼”暂行规定》的 通 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嘴东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滦南县城中村“平改楼”暂行规定》已经县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六日 滦南县城中村“平改楼”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城市化进程,改善城区村(居)民的居住条件,集约利用土地,美化城市容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平改楼”,是通过引进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以平房为主的低层住宅改建为多层及高层住宅,改建后除安置改造区域内村(居)民以及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门店或其他设施外,其余部分向社会出售的行为。 平改楼不允许建造三层及三层以下的住宅,更不准建造别墅式住宅。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改造以及在村庄改造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的改造。 第四条 平改楼坚持依法有序、公开透明、规范运作的原则,采取统一规划,成片改造,综合开发,分步实施的办法,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依法保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居)民的合法权益,统筹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及开发企业的利益。 第五条 县政府统一领导平改楼工作。县建设、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城管、环保、公安、人防等部门和有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平改楼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平改楼的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平改楼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㈠ 符合《滦南县城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㈡在现有建设用地上实施改造,不能占用耕地。改造范围可以是整个村址,也可以是部分村址。一次改造规模一般应在3公顷以上。 ㈢改造范围内同意平改楼的户数达到总户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㈣村级领导班子坚强,能保证平改楼的正常进行。 第七条 平改楼的工作程序 ㈠申报 1、村委会召开村班子、村民代表等多种形式的会议,形成平改楼的申请;2、报镇政府审核;3、镇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政府审批;4、县政府批转有关部门提出意见;5、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后,县政府召开专门会议,确定年度平改楼计划,批准有关村的申请。 ㈡招商 1、在镇政府领导下,村委会组织招商。在满足村委会最低条件的前提下,由多个(至少一个)房地产开发单位分别制定《平改楼拆迁补偿安置方案》;2、将房地产开发单位所作的平改楼平面规划图及相关技术指标提交县建设规划部门进行审查;3、通过建设规划部门审查的房地产开发单位,将《平改楼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提交村(居)民进行选择。选择由村民委员会组织进行。村(居)民对最佳方案的同意率要达到本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的标准;改造范围内有街道办事处所辖的城镇居民时,街道办和居委会予以有效配合。 ㈢审批 由村委会综合整理形成平改楼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平改楼的各项规划指标,建筑总面积,村民自住房总面积,商品开发房总面积,资金来源,实施步骤,完成时间等。经镇政府审核后报县政府,由县政府批准平改楼项目的实施。 ㈣征地(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 1、平改楼项目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无论是建造村(居)民自住房还是商品开发房,或者是其他用房,所用土地一律国有化。 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由县国土资源局制定。总的原则是: ⑴征地补偿安置费按标准付给相关村集体经济组织,然后由中标的房地产开发单位在本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㈡款的规定之外另行负担。但本暂行规定第九条所列情况除外。 ⑵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办法,依照改造范围内三分之二以上村(居)民同意的平改楼方案制定。 2、平改楼区域内涉及国有土地上的居民户的,由县国土资源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依照国务院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㈤土地出让 1、经县政府批准,县国土资源局对改造区域包括安置村(居)民用地在内的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拆迁补偿安置等,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进行捆绑式公开出让。出让时首先按照空白地进行竞价,然后依照本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予以政策优惠。 2、为中标者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㈥房屋拆迁 1、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