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返息问题
本人于2008年3月5日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合买卖合同,3月24日办理好了贷款手续,房子是2008年9月28日交的房。请问我这种情况,是不是开发商应该给我返息啊?(交房款后到拿房期间的半年时间的定期利息)谢谢
其他答案
在苏价房地字[1998]190号文件中,对商品房预付款返息作出了定义,但在之后的苏府办【2003】95号苏州市商品房价格管理实施细则中对该条文没有做出相关改动和定义,目前我看到贵局10月20日对此问题的网上答复为“你好: 商品房预付款返息政策是1998年的政策,苏府办【2003】95号苏州市商品房价格管理实施细则中已对政策作了调整,目前已不再执行返息办法,谢谢。”根据我的理解,作为政策法律,其应该 展开
2009-03-10 08:05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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