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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房屋买卖合同请求法律依据鉴定

1959年,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没有卖方签名与手印,并且卖方姓名也是把姓氏写错了,作假的买方冒充卖方私刻了卖方姓名的个人印鉴盖上去。。但有法院公证合同并有法院公章加盖公证,但没有公证员署名。这样的**居然给法院认同了,法院以此作为法律依据,将房子判归买方所有,请问合法吗,
ruyan329|2012-02-16 16:35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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