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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订购定金”的概念

我于2月11日在海沧某房地产公司订购了一套商品房并交纳5000元作为订购金,现在因为种种原因我要退房,能否退订金?在认购书中对方写下的签合同日期为2月15日前,但对方是知晓我不可能在2月15日前签购房合同的,因为本人的疏忽大意造成合同上我的被动。另外发展商强调说认购金不可以退,他指的是任何时候,显然是不对的,关于这个问题,有... 展开
fxg_2010|2012-02-27 21:24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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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rwan

您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根据《担保法》第89条和《合同法》第115条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 展开
2012-02-28 10:21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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