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27日,我在中介介绍下购买了一套90平米的二手房,房价款万,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我在签订合同当日已经交付5000元定金,然后再10月5日完税前付款25万,等过户完成后付余款3万,如果违约,违约方支付给对方房价总款的30%作为违约金,得到违约金的一方需拿出50支付给中介公司。后来,我准备了房款30万,于10月2日... 展开
2011年9月27日,我在中介介绍下购买了一套90平米的二手房,房价款万,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我在签订合同当日已经交付5000元定金,然后再10月5日完税前付款25万,等过户完成后付余款3万,如果违约,违约方支付给对方房价总款的30%作为违约金,得到违约金的一方需拿出50支付给中介公司。后来,我准备了房款30万,于10月2日到中介公司,公司通知卖方来拿房款,当时中介给卖方打了电话,对方称,人在重庆,今天不能来,10月3日,卖方又找到另一家中介公司找到新的买主,人家答应给他30万,于是,卖方打电话告诉我说,可以退回我的定金。约定10月4日在第二个中介公司拿回定金,于是,我认为对方已经不想卖给我房屋,我就在10月3日下午把购房款挪着它用了,但是,10月4日那天,卖方又说,先满足我购买,要求我在10月5日必须把房款25万付清,否则,视为我违约,结果在5日,我未能及时筹齐房款,等到10月9日,我筹齐房款,去找卖方,支付房款时,对方却拒绝收款了,并且把我告上了法庭,要求我支付万元违约金,请问,我该支付违约金吗?这个官司我有胜诉的把握吗?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