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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在同等条件下,残疾人家庭、民政优抚家庭、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等可优先申购。 经济适用房申请人须具备4个条件 根据规定,经济适用房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五城区工作生活;(二)在本市五城区落户时间满3年;(三)年收入低于4万元(含4万元);(四)属无房户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含12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 此外,经济适用房申请 展开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在同等条件下,残疾人家庭、民政优抚家庭、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等可优先申购。 经济适用房申请人须具备4个条件 根据规定,经济适用房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五城区工作生活;(二)在本市五城区落户时间满3年;(三)年收入低于4万元(含4万元);(四)属无房户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含12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 此外,经济适用房申请人未婚的,还必须年满40周岁。 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必须与申请人合并计算。 申请人与家庭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下同)在同一户口本的,该直系亲属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应与申请人合并计算。 申请人虽无住房,但与申请人在同一户口本的家庭直系亲属之一有住房的,该申请人不属无房户。 申请人结婚满三年,申请人与其配偶均无住房,且申请人与父母或者子女在同一户口本时间至申请日时已连续满三年的,该申请人可视为无房户,其父母或者子女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不合并计算。 申请人与家庭直系亲属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户口分户或者迁出的,该直系亲属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仍应与申请人合并计算。 经济适用房这些情况不得申购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购: (一)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本市五城区户籍的;(二)申请之日前5年内购买或者出售商品房的;(三)夫妻虽已离异,但离异时间不足2年,一方已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的。 申购经济适用房按以下标准配售:四人户以上(含四人户)配售90平方米以下户型,三人户配售75平方米以下户型,二人户配售60平方米以下户型、单人户配售45平方米户型。具体可根据家庭结构和房源供应等情况确定配售方案。 经济适用房申购要提供税收证明 申购经济适用房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如实填写的《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及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及未成年子女抚养证明;(二)提供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及实际居住地的现住房证明、与申请人合并计算年收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直系亲属所拥有的其他房产证明,有工作单位的还需提交单位有无分配住房的证明;(三)提供申请人及合并计算年收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直系亲属上一年度收入证明(工资收入含基本工资、各类补贴或其他收入,应由所在单位提供;无工作单位的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办理书面证明),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未就业的,提供失业证或其他相关证明;个体工商户,提供经营执照、上年度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税收缴交凭证。 经济适用房申购手续 申购手续这样办理:按照申请、登记、公示、审批的办法,分批次批准购买经济适用房。具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持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向户口所在地的区房管局(申请人户口在马尾区的向马尾区建设局)申请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申购登记手续,领取《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二)申请人如实填写《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并备齐所需材料,向工作单位和主管部门办理收入和住房证明(无工作单位的向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办理证明)手续后,报区房管局审核后,由区房管局上报市房管局复核。对申请人住房情况的核实由市房地产档案馆出具证明;(三)市房管局按照规定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和评分后,在福州日报、福州市地房地产联合信息网上公示15天。 (四)市房管局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进度和申请人的评分情况,按批次批准购房申请,对经批准的同一批次申请人,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选房顺序。 (五)申请人持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和选房顺序号,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办理选房和购房手续。 按得分确定批准顺序 对符合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市房管局按照申请人家庭的现住房面积、落户时间以及困难情况等进行评分,以分数高低确定申购批准顺序。 经济适用房评分标准如下: (一)按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评分:无房户计60分;4平方米以下(含4平方米)计30分;4平方米以上,6平方米以下(含6平方米)计20分;6平方米以上,12平方米(含12平方米)以下计10分。 (二)按户口落户本市五城区年限评分:以申请人或同户籍直系亲属中落户时间最长的进行计分,每年按1分累加,未满1年按1年计算,每户最高分为20分。集体户不记分。 (三)对残疾人家庭、民政优抚家庭或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家庭,每户加20分;同时符合条件的,仍按20分加分计算。 经济适用房上市时间有限制 《规定》实施前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应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并经当地区房管局鉴证确系住满5年的,方可上市出售;《规定》实施后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应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并经当地区房管局鉴证确系住满10年的,方可上市出售。 出售时应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缴交土地出让金。上市出售的经济适用房,同等条件下**优先回购,具体办法由市房管局另行制定。 经济适用房交房1年不住要收回 经济适用房购房人必须在交房后1年内入住,入住时应向当地区房管局申请入住鉴证。办理经济适用房产权登记时,购房人应提供区房管局的入住鉴证。购房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入住的,将被责令退出已购住房,并由开发建设单位收回。开发建设单位与购房人签订的经济适用房销售合同,应按上述规定增加补充条款。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房不得出租或出借。 《规定》实施前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购房人,应在《规定》实施后1年内入住,入住时应向当地区房管局申请入住鉴证。办理经济适用房产权登记时,购房人应提供区房管局的入住鉴证。 《规定》实施后,1年内仍未入住的经济适用房,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收回。 《规定》实施前已由单位团购,但尚未批准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房,由市房管局重新审核,确属超过1年未入住的,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收回重新出售。 单位自建的纳入我市管理 驻榕部队和在榕**直属、省直属系统以及市直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应按照属地原则,统一纳入福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范围,其销售方案、销售价格、销售对象等,应按规定经市房管局审核批准后,方可出售。自建的经济适用房可优先面向符合经济适用房申购条件的本单位职工出售,剩余部分由市房管局统筹安排出售给本市符合申购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 对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方式取得购房资格的,由市房管局取消其购房资格;已购经济适用房的,责令其退出已购住房,注销购房合同。对出具虚**明的单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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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及购买程序!!! 福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①具有本市五城区城镇户口(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并在本市工作、居住;②在本市五城区落户时间满3年;③家庭年收入在3.8万元以下;④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4平方米以下;⑤申请人未婚的,须年满40周岁。注:1、获得市委、市**以上表彰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时可不受上述第①、②小点的户籍条件限制。2、经审核符合保障资格的琅岐经 展开
福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及购买程序!!! 福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①具有本市五城区城镇户口(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并在本市工作、居住;②在本市五城区落户时间满3年;③家庭年收入在3.8万元以下;④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4平方米以下;⑤申请人未婚的,须年满40周岁。注:1、获得市委、市**以上表彰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时可不受上述第①、②小点的户籍条件限制。2、经审核符合保障资格的琅岐经济区的申请人,房源在马尾区范围内提供。福州经济适用房购买流程:(一)发布公告。 由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利用新闻媒体,面向全市对受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政策及购买条件、申请程序、保障标准等进行公告。 (二)申报材料。 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申请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人家庭身份证和户口簿。 2.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4.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三)一般程序。 1.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提出书面申请。 2.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3.市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有管辖权的民政部门。 4.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市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 5.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发回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的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由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向申请人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注明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申诉。 6.各级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和民政等相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7.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根据申请人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进行轮候排序。 8.待确定房源后,凭《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及相关资料到指定地点购买。(四)轮候、销售。 1.经审核通过并备案的申请家庭进入轮候期,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采取摇号方式统一组织销售。 2.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公布房源信息,内容包括房源位置、套数、工期、户型面积、销售价格、供应对象范围、认购登记时限、登记地点等内容。 3.有购房意向且已通过资格审核的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到指定地点登记。登记情况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相关媒体公布。 4.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申请家庭困难程度对登记居民排序,按照一定比例选出入围家庭公开摇号。入围家庭名单通过媒体公布。 5.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公开摇号,确定选房顺序。摇号排序过程邀请监察、**、民政、街道、乡(镇)**以及新闻媒体监督。摇号排序过程应当由公证部门全程监督并出具公证证明,摇号排序结果通过相关媒体公布。 6.摇号结果公布后,摇中的申请人须在规定期限内持身份证明到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领取选房排序单。 7.申请家庭需在规定期限内持户口本、身份证明及选房排序单到指定地点按顺序选房,并与建设单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 8.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选房或签订购房合同,视同放弃购房资格,但可重新参加摇号排序。同一申请家庭只能放弃两次购房机会,之后须重新提出申请。 三、监督管理 (一)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每年3月应按期向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住房、资产等变动情况。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定期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对通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人口、收入、住房、资产等变动状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通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核家庭的资格及时调整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二)在轮候期间的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做出取消其家庭保障资格的决定: 1.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资产等状况的;2.家庭人均收入、资产连续12个月以上超出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的;3.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规定的住房保障标准的;(三)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做出取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决定后,应发放《福州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取消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四)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审核、公示、摇号、配售、退出等程序,认真履行相关职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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