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情况是这样的,我家在重庆市南岸区,全家是城镇户口,家父于1989年购买了一栋农村人建的房屋126平米,当时市价2万元,签订了买卖合同以后(双方签字并按了手印),于1990年和1994年办理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和《乡村房屋所有权证》(办理过户,证上分别盖的是区国土局和区人民**的章)。家中户口上有外婆、父亲、母亲(... 展开
我的情况是这样的,我家在重庆市南岸区,全家是城镇户口,家父于1989年购买了一栋农村人建的房屋126平米,当时市价2万元,签订了买卖合同以后(双方签字并按了手印),于1990年和1994年办理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和《乡村房屋所有权证》(办理过户,证上分别盖的是区国土局和区人民**的章)。家中户口上有外婆、父亲、母亲(户主)、子女、子女配偶、子女孩子,共计6人。 现在所在地区要征地拆迁,今天去咨询告知按照农村的赔偿标准执行(户主、配偶、子女按照21万每人赔偿,子女配偶和子女孩子按照半个人计算,外婆不算)。另算房子面积(300元每屏幕) 1、请问这种拆迁办法是否合理? 2、由于我是城镇户口,可否按照城镇拆迁赔偿?不按照人头计算,按照房屋的面积要求赔偿? 3、请问有没有相关的文件可供参考? 不甚感激!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