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的父母生前在某村有北房四间、西房三间,土地使用人登记在其母名下。父母去世后,其遗产房未作处分。2000年,L与M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将上述房屋以20万元卖与M,并已实际履行。M入住该房屋后,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在院落内建东房五间,西房一间。另外,签订上述协议时,M为本地另一村的村民,购房后将自己的户口迁入本村。但未办理房屋登... 展开
L的父母生前在某村有北房四间、西房三间,土地使用人登记在其母名下。父母去世后,其遗产房未作处分。2000年,L与M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将上述房屋以20万元卖与M,并已实际履行。M入住该房屋后,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在院落内建东房五间,西房一间。另外,签订上述协议时,M为本地另一村的村民,购房后将自己的户口迁入本村。但未办理房屋登记变更及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现M除去所购买的上述房屋外,无其他住房。现L的兄姐以L私自处分父母遗产,且购房时M与L并非同一经济组织成员,也没有经过宅基地审批为由要求法院确认该买卖协议无效,并将房屋返还。法院能支持原告的诉求吗?此一小案,但其中原委总有些拿捏不准,还望各位老师、学友不吝赐教。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