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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问题,懂法律的帮忙解决下

合同第三条租赁期间期限是一年,自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中途不得终止合同,不得退房。终止合同及退房者租金一律不予退还。合同第四条签订合同之日缴纳相当于一个月的租金押金,合同终止结清费用后返还差额部分。合同第十条在协议期间,因不可抗力。**占用,致使本协议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损失,双方不承担责任,因单方原因提前... 展开
a464033581|2012-03-07 19:48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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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o7462

这种情形属于合同标的的改变,合同中的仓库如果确实按你所说,已经不适合作为仓库了。这适用合同法中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定,你可以根据合同法要求退租金,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而且就算追究起来也是对方的错。
2012-03-08 14:30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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