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品展销会的登记管理。举办单位应于商品展销会开展前60日向举办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商品展销会登记,举办单位申请办理商品展销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①举办商品展销会的申请书。内容包括:商品展销会名称、举办地点、起止日期、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名称,参展商品或服务范围等事项。②举办商品展销会证明文件。包括举办单位加盖本单位印章的法人证照复印件或其他证明文件,委托承办双方签订的合同; 展开
(1)商品展销会的登记管理。举办单位应于商品展销会开展前60日向举办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商品展销会登记,举办单位申请办理商品展销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①举办商品展销会的申请书。内容包括:商品展销会名称、举办地点、起止日期、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名称,参展商品或服务范围等事项。②举办商品展销会证明文件。包括举办单位加盖本单位印章的法人证照复印件或其他证明文件,委托承办双方签订的合同;受主办单位委托办理商品展销会登记事宜的委托书;商品展销会场馆使用合同;联合举办商品展销会的联办各方签订的合同;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经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举办商品展销会的批准文件。主办单位应具备法人资格;具有相应的管理机构、人员、措施和制度并具有与展览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场地和设施。③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举办全国性商品展销会,举办单位应当于开展前一年内,到举办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核转手续;异地举办商品展销会,应有举办单位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核转函。(2)商品展销会的监管。商品展销会举办期间,登记机关或受上级委托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参展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参展商品或服务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消费者投诉,查处以下违法行为:未经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商品展销会名称擅自使用“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举办单位未经登记擅自举办商品展销会,或者在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举办单位未领取《商品展销会登记证》,擅自发布广告,进行招商的;举办单位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商品展销会登记证》的;举办单位未对参展经营者的参展资格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报告该商品展销会登记机关备案的;参展经营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展销活动中的其他违章违法行为。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