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督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监督管理职责:监督拍卖企业办理企业登记和年检,非拍卖企业不得接受委托从事经营性拍卖活动,拍卖企业须经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性拍卖活动;监督拍卖企业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以及企业章程、拍卖业务规则组织拍卖活动;监督拍卖活动当事人依法参与拍卖活动,查处竞买人之间以及竞买人与拍卖 展开
(1)监督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监督管理职责:监督拍卖企业办理企业登记和年检,非拍卖企业不得接受委托从事经营性拍卖活动,拍卖企业须经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性拍卖活动;监督拍卖企业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以及企业章程、拍卖业务规则组织拍卖活动;监督拍卖活动当事人依法参与拍卖活动,查处竞买人之间以及竞买人与拍卖企业之间的恶意串通行为;查处违法拍卖行为;引导拍卖当事人使用合同示范文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3)监督管理的方式及内容。①备案。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应于拍卖日前7日内到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备案的内容包括拍卖会的名称、时间、地点;主持拍卖的拍卖师资格证复印件;拍卖公告发布的日期和媒体;拍卖标的展示日期;拍卖标的清单及有关审批文件复印件;其他材料。对于异地举办拍卖活动的,拍卖企业应持《营业执照》核发机关的核转函,到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拍卖备案手续。《办法》同时规定,拍卖企业应于拍卖活动结束后7日内,将竞买人名单、身份证明复印件送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局备案。②现场监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拍卖活动应区别情况,决定是否到现场监拍。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现场公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举报电话,并向到场的监管人员提供有关资料及工作条件。(4)对拍卖活动中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