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1、1992年本人单位从王某购买9套房子,作为单位福利房由本单位职工集资购买。2、因王某未能办理产权证,我单位于1996年诉讼到中级法院,中级法院以《调解书》形式裁定些9套房子产权归我单位所有,要求王某办理产权证。房管局出具证明并在电视台、报社发表声明该9套原办理的房产证作废注销。3、1997年单位重新分配集资福利房,... 展开
您好,1、1992年本人单位从王某购买9套房子,作为单位福利房由本单位职工集资购买。2、因王某未能办理产权证,我单位于1996年诉讼到中级法院,中级法院以《调解书》形式裁定些9套房子产权归我单位所有,要求王某办理产权证。房管局出具证明并在电视台、报社发表声明该9套原办理的房产证作废注销。3、1997年单位重新分配集资福利房,我缴集资款1万元,购买我单位此集资房9套中的一套A处房子。一起居住至今,期间 参与小区要求的水、电、燃气改造,支付费用近5000元,2017年初更换了房子的阳台防护网、窗户等破旧设施花费近5000元。4、2017年上半年,出现一宋某称其持有该房子于2017年3月办理的不动产权证,起诉我占有房产侵权。诉讼中得知宋某曾于1993年从某文化局劳动服务公司购买了该房子,后办理了0400号房产证。5、由于房管局产权产籍所一起未将此9套房原办理的产权证收回,2004年我单位诉讼房管局要求其撤销宋某办理的房产证。审理时法院查明:2000年宋某以0400号房产证丢失为名在报纸上声明作废,房管局应诉称其已于2000年注销了0400号房产证。经一审法院认定:房管局已经注销了0400号房产证,我单位起诉房管局撤销该房产证已经实际意义,驳回我单位的诉讼请求。宋某不服一审认定上诉中院,二审法院认定:维持原判决。6、2016年中院以其于1996年作出的”我单位与王某房产权归属《调解书》有瑕疵“为由,进行再审,撤销了该《调解书》。7、在2015年另外一起诉讼中,法院才查明1992年时王某从一劳教所购买的此9套房子无处分权,从而认定王某无处分权,我单位也无处分权。反复经中院审理,上诉高院发回重审,最后维持原审判决。8、2017年宋某在新成立的不动产登记窗口办理了该房子的不动产登记证。并起诉我房产侵权,一审、二审法院认定,我侵权让我腾出房子。 请问:1、宋某在1993年办理了产权证,并未实际拥有居住该房子,且一直未向我主张要房子,直到2017年才起诉到法院诉我侵权。我主张,根据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其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不应支持维护其权利,可法院为何不支持我的主张?。2、其它的诉讼案件中,包括2016年省高院的终审裁定中,也认定0400号房产证已经注销。可为何法院还认定其以0400号产权证丢失为名办理的不动产登记证有效?3、即使法院认定我侵权让腾出房子,可我主张宋某应承担我原来承担的水、电、燃气改造及房子设施改造费用近万元,给予一定的补偿,法院却只字未提? 针对此案及我的权利如何维护,请法律专家老师赐教。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