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审查处理下列申诉: (一)不服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的; (二)不服本院第二审判决、裁定的; (三)不服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经中级人民 法院审查处理后,申诉人仍不服,以新的事实和理由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的; (四)不服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 诉,本院认为需要直接审查处理的。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展开
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审查处理下列申诉: (一)不服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的; (二)不服本院第二审判决、裁定的; (三)不服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经中级人民 法院审查处理后,申诉人仍不服,以新的事实和理由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的; (四)不服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 诉,本院认为需要直接审查处理的。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三)原判决、载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有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