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征收旧房转让土地增值税?(来自香港旧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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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转发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财税字[2007]57号):对单位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重置成本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按转让收入的90%作为扣除项目金额。即转让收入3%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2018-05-30 16:00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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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一)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土地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如果投资、联营企业将土地再转让的,其土地的扣除项目金额,按作价入股前投资、联营方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如果投资、联营企业将房地产再转让的,其房地产的扣除项目金额按作价入股前投资、联营方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旧房再 展开
转让房地产扣除项目金额的认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规定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转让旧房如何确定扣除项目金额。 转让旧房,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 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 展开
(转让收入—评估价格—地价款——流转税(转让收入×5.5%)—印花税—评估费用)×税率—扣除额;⑵、评估价格 × 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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