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铺面转让过程中要求出租方变更合同名称,而出租方以各种并不成立的借口要扣除我一万元押金才变更合同如不够成犯罪是什么法律范畴的问题?
我在铺面转让过程中要求出租方变更合同名称,而出租方以各种并不成立的借口要扣除我一万元押金才变更合同。最后通过争论他要负三千元才变更合同,否则不给变更。在万般的情况只好付他三千元变更了合同。请问这是敲诈吗?够成犯罪了吗。如不够成犯罪是什么法律范畴的问题?请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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