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交易中,对方是否违约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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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于付款期限属于自由约定范畴,如为认为对方违约,须从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去理解,假如没有约定,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如果因对方不配合,确实想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就涉及到合同约定及裁判者对合同的理解。望采纳。
2017-07-29 14:46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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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既然事先知道手续的大概办理期限,是否在合同中做了办理期限相关约定?如果约定事项没有明确期限你主张违约对你来说是不太有利的,因为没有明确依据。2、你可以主张对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给你造成的损失,如可期待利息损失:利息等。3、如果你损失不大且事情可继续顺利发展,建议和平解决,因为诉讼也有成本
你提到的合同里的那个点确实不能说明买方违约。如果合同没有相应条款约束不能证明买方违约,况且合同也没有约定贷款办理具体时间,也没有约定如未在期限内没办理妥当要向卖方承担责任。所以你纠结的点只是这个事情拖延太久,但从你说的情况看不出买方违约情形。没看到合同具体内容,只能根据你说的做出以上判断。
这种情况不属于买方违约,你所引用的“提供真实资料”对方也已提供,也不存在不“按时签字”的情况。拖延是由于银行要求买方提供此前没有提到的材料所致,况且这些材料其他银行你不要去提供,因此无论从事实上,还是从条款上都不能认定买方违约。实践中存在着在一家银行不能申请下来贷款的情况,这种情况一般约定“继续向其他银行申请贷款”,出现这种情况时间会更长。因此你的情况,我建议签字完成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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