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5日入职某北京公司的长春分公司,同年5月5日签订3年期劳动合同。2017年5月5日续签
2014年3月5日入职某北京公司的长春分公司,同年5月5日签订3年期劳动合同。2017年5月5日续签3年期劳动合同。同年5月16日公司突然宣布因长期不盈利进行关闭,按照劳动法进行补偿。本人于2017年3月9日生产,目前处于产假阶段。1.5月17日分公司公布的我的补偿标准是工作年份补偿3.5个月,额外因产期哺乳期不得解除合同补...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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