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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有房屋承租人

律师你好,我想咨询有关原公房承租人死亡后,由谁来成为新承租人的问题.
ask5755369178|2017-05-19 13:53 |来自北京市

其他答案

ask836707787

由同住人继续承租新房产,如果同住人无法协商一致,可以考虑由物业指定。
2017-05-19 15:14
来自北京市

ask5252104527

协商不一致的由物业指定,物业不指定的上法院处理。
2017-05-19 15:08
来自北京市

ask924692538

这样的事,不能诉讼;乱诉,基本也是败诉。
2017-05-19 15:00
来自北京市

ask2454760664

有同住人协商一致产生新的承租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物业指定!
2017-05-19 14:46
来自北京市

ask4000917396

由在册户口的同住人申请变更 同住人无法协商一致的 可要求物业指定承租人
2017-05-19 14:33
来自北京市

ask2715847846

《上海房屋租赁条例》第四十一条 房屋租赁期间租赁当事人死亡或者依法变更、终止的,租赁关系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前款第(二)项规定中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有多人的,应当协商确 展开
2017-05-19 14:32
来自北京市

ask3399203089

其他所有同主人协商推举新的承租人,如不能协商由物业指定新的承租人。
2017-05-19 14:19
来自北京市

ask6760482889

第四十一条 房屋租赁期问租赁当事人死亡或者依法变更、终止的,租赁关系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出租人死亡或者依法终止的,由房屋所有权的继承人或者继受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二)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 展开
2017-05-19 14:04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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