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本人于2015年3月6日与出卖人(深圳市福田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认购协议书》,此《协议》第十一条本认购协议书为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二条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买受人未签订住房买卖合同的,视为放弃本次认购,本协议自行解除。2015年3月6日签订这份认购协议书,在2015年4月10日过期(... 展开
你好,本人于2015年3月6日与出卖人(深圳市福田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认购协议书》,此《协议》第十一条本认购协议书为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二条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买受人未签订住房买卖合同的,视为放弃本次认购,本协议自行解除。2015年3月6日签订这份认购协议书,在2015年4月10日过期(25个工作日,不含周六日)。现在由于建设银行房贷审批进度缓慢导致不能在4月10日前签订买卖合同,但出卖人(深圳市福田房地产有限公司)承诺《认购协议书》过期了仍可以签订《深圳市安居型房买卖合同》。请问,这个过期的《认购协议书》还有法律效力吗?这份《认购协议书》还可以作为《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吗?我在签订《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候应该如何补充协议加以说明?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