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某两年出全资前购得小产权房屋,获房后出资装修入住,两年后村里已经变更了土地性质为国家划拨,可以集体代为办理房产证。村里通知甲某办理房产证件,甲某以甲儿子的名字进行了登记,以避免自己过世后甲子办理更名手续和支付相关的费用。现甲子突发疾病去世,甲子遗孀要求分割房产。甲诉讼确权,一般认定甲将房产赠与了儿子,而实际甲只有唯一的一套... 展开
甲某两年出全资前购得小产权房屋,获房后出资装修入住,两年后村里已经变更了土地性质为国家划拨,可以集体代为办理房产证。村里通知甲某办理房产证件,甲某以甲儿子的名字进行了登记,以避免自己过世后甲子办理更名手续和支付相关的费用。现甲子突发疾病去世,甲子遗孀要求分割房产。甲诉讼确权,一般认定甲将房产赠与了儿子,而实际甲只有唯一的一套房屋,从没有赠与意思的任何表示,没有与儿子签署任何书面的协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第三十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第三十九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第四十一条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甲某依此法律条文,说明赠与并未成立,物权未能流转,债权发生了转移,即甲对该房屋权属的署名权发生了转移,物权被法律中止在甲处。形成房屋登记簿上的名不副实,依照最高法院关于物权法司法解释的条款,甲要求确权,人民法院应该支持。法院支持这样的认定吗 这套住房是原告唯一的一套住房,是因原住房被拆迁后,急需安顿居所而购买来给祖孙三代共同安身立命的自住房。原告出全资购买房屋,房屋的装修、物业、水电、煤气等事宜都是原告以户主身份实际支付全部费用和决定处置的,保管控制着房产证等证件,有这些缴费凭证。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