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委托中介卖房,签订了定金协议,中介代为收取了定金,但由于中介的过失(中介公司已承认是他们的过失),在三方约定的最后时间内,中介不把定金给我,而协议里规定在签房屋买卖合同前支付我定金,从而导致了买卖双方没有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然后中介在超过原协议规定的时间后又汇款了定金给我(我已退回),现在中介和买方修... 展开
您好!我委托中介卖房,签订了定金协议,中介代为收取了定金,但由于中介的过失(中介公司已承认是他们的过失),在三方约定的最后时间内,中介不把定金给我,而协议里规定在签房屋买卖合同前支付我定金,从而导致了买卖双方没有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然后中介在超过原协议规定的时间后又汇款了定金给我(我已退回),现在中介和买方修改了部分内容的定金协议(重新改了签定正式买卖合同日期和些许补充条款的变动),发了一份新的定金协议要我签名。请问:因为中介方的过失导致三方不能签订正式买卖合同,并且原定金协议中约定的最后签订买卖合同时间已过,我仍然需要卖房吗?问题补充:谢谢各位律师的详细答复。我想补充一下:1。已签的定金协议中,中介写了:卖方委托中介收取定金,中介方收到定金代表了卖方收取了定金2.但是三方也约定了:卖方在中介方转交定金后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3.协议里约定了所有税费由买方支付(包括卖方的个人所得税)。我的问题是:1.我在定金协议里规定的最后时间内,未收到中介任何形式转交的定金,致使三方未在规定的最后时间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因为三方的实际签约时间就是定金协议中约定的最后一天),现在最后约定签买卖合同的时间已过,如果现在我不愿再卖房,是否违约?哪方违约?2.如果原先的定金协议仍然有效,但由于我们在定金协议中约定了:买卖双方所有税费由买方支付,所以我坚持要求这一点加入房屋买卖合同中的补充协议,而不是另外签订私下的补充协议,但这样会造成房屋交易中心拒绝办理房屋买卖手续,请问如果这样,属于哪方违约?是否因为原先的协议也因为违反国家相应交付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属于不可转嫁税种)的规定而无效?3.缴纳个人所得税有两种选择:差额的20%或总额的1%,我知道的是如果卖方不能提供原先购房的合同和发票,可以选择付总额的1%,现在我有所有的合同,发票等文件,虽然支付20%的差价远大于1%的总额,我是否可以坚持选择要求买家支付20%的差价?选择支付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是否由卖家决定?急切希望得到专业律师的详细答复,非常感谢!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