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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交房时关于房屋质量和延期违约的问题

在河南老家购买的商品房,原签署的购房合同约定2006年12月31日交房。开发商实际于2008年9月1日交房,但我们在验收中还发现一些质量问题:(1)厨房间没有烟道和下水道,烟道和下水道排在了餐厅内(2)复式房,房间内楼梯没有扶手(3)落地窗没有护栏(4)露台和房间之间没有装门另外还有一些小问题。在此之后,双方就这里问题的整改... 展开
罗马不是天堂|2011-05-22 0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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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gkaiden

你好,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的相关司法解释,我认为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到期后购房人不能取得房屋产权证,买受人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1、根据相关的规定,由于商品房的质量问题已经严重影响生活质量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或者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2、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迟延交房,应承担延期违约金 至于开发商说你们不履行交房手续,逾期单方解除合同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你们可以起诉对方
2011-05-22 09:07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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