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99年某月某日,我向张某买了两间两层的旧楼房,由于该房是旧房(大概建于七十年代),没有房地产证.于是我和张某商量到公证处签了《房屋买卖合同》,过了两月我要对该旧房扩建,于是我办了国土使用证和建房证. 又过了壹年多,我发现《房屋买卖合同》中有一句明显的错误,将“房屋所有权”写成“房屋永久性使用权”.于是我和张某商量再一次... 展开
在1999年某月某日,我向张某买了两间两层的旧楼房,由于该房是旧房(大概建于七十年代),没有房地产证.于是我和张某商量到公证处签了《房屋买卖合同》,过了两月我要对该旧房扩建,于是我办了国土使用证和建房证. 又过了壹年多,我发现《房屋买卖合同》中有一句明显的错误,将“房屋所有权”写成“房屋永久性使用权”.于是我和张某商量再一次到公证处签了关于该《房屋所有权的权属确认协议》,在协议中也有一条“经买卖双方自愿同意将1999年某月某日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申明作废,不再作为任何凭据,不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今后以《房屋所有权的权属确认协议》作为房屋买卖凭据”.可是在公证处签合同时,由于是第二次签,公证员认识我们俩,双方都没出示身份证.我和张某在合同结尾也只签了姓名,也没按手印.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