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厂是在乡镇企业基础上于1993年转制而来,转制后的工厂性质名为集体,实为私营。当时双方订立了《企业资产出售合同》,合同约定:出售方将集体兴办的企业出售给买方,由承买方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原企业总资产包括房屋等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作价56.4万元出售给承买方。对企业所占土地,双方约定采用租赁形式,租赁给承买方使用。合同... 展开
我厂是在乡镇企业基础上于1993年转制而来,转制后的工厂性质名为集体,实为私营。当时双方订立了《企业资产出售合同》,合同约定:出售方将集体兴办的企业出售给买方,由承买方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原企业总资产包括房屋等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作价56.4万元出售给承买方。对企业所占土地,双方约定采用租赁形式,租赁给承买方使用。合同签定后,双方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并对房屋进行了确权。之后双方每签定5年期土地租赁合同,承买方按合同分段交纳土地租金。2004年续签土地租赁合同时,镇政府称因该地块要成片开发,只能续签3年,3年期满,由承买方无偿搬迁。承买方在请求延长租期无效的情况下,为维持企业正常运转,无奈在出卖方的格式合同上签字。2007年1月19日,镇政府给我厂下发通知,称与我厂签定的土地租赁合同到期,将收回土地使用权,不再续签新的租赁合同。承买方购买厂房及机器设备的目的是经营企业,这是双方在签定《企业资产出售合同》时就已明确的,而企业所占土地,依该合同约定,应由承买方承租,企业经营是一个长期过程,不是一朝一夕之事,这是常识,尽人皆知。谁会花上一大笔钱去买土地尚无定论的房屋呢?那与花购买厂房的价款买一堆破砖烂瓦有何区别?我厂依法享有该厂房屋的所有权,有房屋所有权证书为证。有该土地的使用权,这才合情、合理、合法。双方既然在《企业资产出售合同》中约定了出售方原有的土地采用租赁形式,租赁给承买方使用,有关租赁事宜另签协议,则镇政府后来的不再续租土地的格式合同及停止租赁的通知就是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我厂一旦搬迁,新建厂房成为首要问题,但土地尚无着落,新建厂房又从何说起?现在国家对土地管理日益严格,单凭个人之力,办理土地审批手续根本不可能,可是镇政府跟本不谈拆迁安置我企业,只说让我厂必须搬出,甚至都不谈赔偿。我们要请律师,请问这样的官司怎样收费,跟政府谈判阶段律师能否参与?联系电话13820216711,刘先生。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