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7月26日我通过公开竞买获得房产一栋楼,三天内付清全部房款。后在办理交接及房产过户手续时发现,宜昌交行(原产权人)伙同宜昌拍卖商行恶意隐瞒房屋在拍卖前被宜昌电力局断电摘除电表,及在拍卖前一年多前房屋原承租人王某收受现承租人李某转让费离开的事实。因当时拍卖公告为现状拍卖,没交代室内装潢分属不同所有人。造成现承租人李某... 展开
2006年7月26日我通过公开竞买获得房产一栋楼,三天内付清全部房款。后在办理交接及房产过户手续时发现,宜昌交行(原产权人)伙同宜昌拍卖商行恶意隐瞒房屋在拍卖前被宜昌电力局断电摘除电表,及在拍卖前一年多前房屋原承租人王某收受现承租人李某转让费离开的事实。因当时拍卖公告为现状拍卖,没交代室内装潢分属不同所有人。造成现承租人李某状告宜昌交行侵权,迟迟不能交付房屋,本该在2006年8月1日起收取房屋租金的我,到2010年9月才收到通电使用的房屋,这期间我直接经济损失一百多万元。 我于2007年8月向宜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宜昌交行及宜昌拍卖商行,要求将房屋交付于我,这里的争论焦点是竞买协议上写合同交付,实际情况是原合同签订人以转让经营权,但宜昌交行在法庭叫来原承租人签字,现承租人当时在宜昌中院起诉宜昌交行,并申请装潢损失鉴定拒绝交付房屋给我。在宜昌中院对李某的判决中也写着要求李某将房屋交付与宜昌交行。但宜昌中院判宜昌交行已交付房屋。 2009年4月我因房屋办理不了用电过户手续再次将宜昌交行起诉,一审宜昌西陵区院支持了我的诉讼请求,二审到了宜昌中院后全部驳回不说,而且还毫无根据的侵犯了我的其他财产权利。争论的焦点是瑕疵担保是否包括房屋的三通,用电过户更名随在合同里没有约束,但根据交易惯例自动进入合同条款,故用电过户更名仍然是合同相对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不。但宜昌中院枉法裁判,我应该知道房屋没电是瑕疵,宜昌交行拖到2010年9月才办理用电过户更名不用承担违约责任,我应该去找第三人李某维权,现状拍卖不含室内装潢,简直要狗屁不通。 我拿着卷宗找宜昌的大小律师质询,但结果失望。原因一:宜昌中院的办公大楼就是宜昌交行出钱盖的。原因二:我是平民一个无权无势,宜昌交通银行大家可想而知。原因三:这案子法官利用自由裁量权,对宜昌交行有利的就找条相对的法条。 也写过情况反映给各级领导部门,没效果。想去信访办吧,朋友说信根本就到不了领导手中。 我该怎么办,打官司打不赢,有理法官不听。面对强权强势,恳请知法懂法的能人给指导迷津,就算告状也要讲技巧吧,教教我吧!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