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初物业公司卖车位的主管电话通知业主剩余部分车位出售,由于本人不在当地委托亲戚前往交了1万定金,并于8月15号本人前往付清余款,当时该主管以售楼处无POS机为由让本人携带剩余现金前往交易,本人在8月15号跟改主管在售楼处完成交易拿到交易合同和收据,本人被告知发票是由地产财务统一开具,让本人8月底携带收据去换取发票即可。... 展开
今年8月初物业公司卖车位的主管电话通知业主剩余部分车位出售,由于本人不在当地委托亲戚前往交了1万定金,并于8月15号本人前往付清余款,当时该主管以售楼处无POS机为由让本人携带剩余现金前往交易,本人在8月15号跟改主管在售楼处完成交易拿到交易合同和收据,本人被告知发票是由地产财务统一开具,让本人8月底携带收据去换取发票即可。本人当天凭合同以及收据到物业也拿到了车位卡并交了车位管理费用。后来物业公司负责车位的人员一直以发票未下来为由拖到11月28号,本人找地产及物业主管咨询此事被告知当时卖车位的主管私吞了车位款,物业相关负责人让本人报警,本人当时是在售楼处正规办公地点购买车位,请问是否可以理解为我是跟地产商或者物业公司完成的交易,合同也盖有公司章,报警也应该是他们公司内部的事情?本人手上的合同以及收据是否可以保证车位的所有权?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