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10号令)、《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建筑装饰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等规定和标准,结合武汉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的给排水,电气、抹灰、镶贴、木制品、门窗、吊顶,花饰、涂装、裱糊、卫浴设备,防水及玻璃五金等项工 展开
1.1 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10号令)、《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建筑装饰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等规定和标准,结合武汉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的给排水,电气、抹灰、镶贴、木制品、门窗、吊顶,花饰、涂装、裱糊、卫浴设备,防水及玻璃五金等项工程与室内空气质量的检测与验收。 1.3 装修应遵循安全、适用、美观的基本原则,在设计与施工中有关各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安全、防火、环保、建筑、电气、给排水等现行标准和技术规范。 外立面。不得改变原有建筑共用管线及设施和影响周围环境。 1.5 选用的装饰材料及装饰部品件的质量除应符合该产品有关标准的质量要求和设计要求 标准的质量要求和设计要求外,还必须符合gb6566、gbl8580~18588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中有害物限量的系列标准,供货商应提供产品质量证明和环保检测报告,材料进场后应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如供需双方有争议时,可由有法定资格的机构进行检验。 1.6 厨房装修时,未经燃气管理单位许可严禁擅自移动燃气表具,燃气管道不得暗敷,不得穿越卧室,穿越吊平顶内的燃气管道直管中间不得有接头。1.7 对有特殊规定的材料制品及装饰部品件和设备的安装,应按其产品说明的规定进行施工。1.8 装修工程竣工后必须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 1.9 供需双方在装修前应签订施工合同。合同中应包括设计要求、材料选型和等级、施工质量、保修事宜等内容。 1.10 装饰材料及器具宜采用节能型、阻燃型和环保型产品,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产品。装修工程主要部件优先选择工厂化生产的产品。 第二章 给排水管道工程 2.1基本要求 2.1.1 给排水管材、管件的规格和品质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要求,并附有材质检验报告,合格证书。 2.1.2 施工后管道应畅通无渗漏、无倒坡。新增给水管道必须进行加压试验,试验压力不小于0.6mpa。稳压时间不小于30分钟,不得有渗漏、冒汗等现象。 2.1.3 管道采用螺纹连接时,其连接处应有外露螺纹,固定管卡安装必须牢固,管材与管件或阀门之间不得有松动。 2.1.4 安装的各种阀门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便于使用及维修。 2.1.5冷热水管间距应不小于150mm,应左热右冷,金属热水管必须作绝热处理。 2.1.6 管道排列应符合设计要求,给排水管与燃气管平行敷设,距离≥50mm,交叉敷设,距离≥10mm 2.1.7 工程竣工后应提供给排水管路走向位置图,并按上述要求逐一进行验收。 第三章 电气安装工程 3.1 基本要求 3.1.1 电气产品、材料规格及品质必须是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合格产 品,并附有材质检验报告、合格证书。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