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受方:2015年八月七日买上海普陀区一二手房,经过上海连家
买受方:2015年八月七日买上海普陀区一二手房,经过上海连家,社保局打印社保已经58个月,八月七日付十万定金,于八月八日又付十万定金,在9月三十日取得购房资格,后在10月9号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当日付25万元,总共付45万元作为房子首付。与中介方三次确认社保已满取得购房资格,但在交易中心查限购时被告知暂时不具备购房资格,20... 展开
其他答案
您好,本案的主要不是要追究中介的责任,而是要想怎样做才能继续交易取得该房产,而自己又不用承担责任?!至于中介,由于未能提供专业服务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部分责任。
2016-10-21 18:38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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