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7条: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但提出异议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及证明文件,否则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当然,如果开发商的相关债务金额不大的话,那么可以以未付的房款作为担保,让法院解封。如果开发商的相关债务金额巨大的话,那么购房者将不仅面临无法获 展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7条: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但提出异议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及证明文件,否则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当然,如果开发商的相关债务金额不大的话,那么可以以未付的房款作为担保,让法院解封。如果开发商的相关债务金额巨大的话,那么购房者将不仅面临无法获得房屋的风险,只能够要求开发商退还购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另外,还要分情况讨论,1、如果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优先于保全查封,购房者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经购买了该房屋,应该优先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因房屋被保全查封而妨碍购房者办理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的,购房者可以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该按照前述处理原则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对查封予以解除,异议不成立的,予以驳回。2、人民法院对房屋予以查封保全后,购房人与出卖人以查封房屋为标的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由于司法查封的绝对效力,查封标的物在查封期间禁止处分和流通,双方的行为均为违法行为,除买卖合同因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而无效外,其行为还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