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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所以,您可以追回定金并 展开
2016-06-26 17:53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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