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和被告均在天门某单位任职,原告回汉休假期间应被
原告和被告均在天门某单位任职,原告回汉休假期间应被告请求通过网银转账借给被告一万元(有借条和还款日期,但未约定合同履行地和受理法院),但到期后被告拒不还款,原告已向天门法院提起诉讼。原告现已辞职回汉,对本案涉及的管辖问题想咨询,最高法关于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8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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