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期间原告通过被告在XX欲购买一套楼房,被告在带原告看房时原告看准了一套三室两厅一卫的楼房,被告告诉原告看好的那套房的房号为3号楼一单元702室,看完房后被告督促原告交了定金一万元整,被告给原告开具的定金凭据上业主名购买的是3号楼一单元702并进行了涂改,但原告准备与被告交房时却变成了另外户型的房子,原告看好的房子是... 展开
2017年期间原告通过被告在XX欲购买一套楼房,被告在带原告看房时原告看准了一套三室两厅一卫的楼房,被告告诉原告看好的那套房的房号为3号楼一单元702室,看完房后被告督促原告交了定金一万元整,被告给原告开具的定金凭据上业主名购买的是3号楼一单元702并进行了涂改,但原告准备与被告交房时却变成了另外户型的房子,原告看好的房子是三室两厅一卫,而被告交的却是两室两厅一卫,后得知被告带原告看的是户型房号是3号楼一单元701室,但被告却欺骗原告说看的房子是3号楼一单元702室(当时房间门并未标明房号)。显然是一种欺诈行为。再者,本起纠纷经房管局协调时原告才得知被告作为房产中介公司并未在房管局备案,按照房管局职员孔X所说:未在房管局备案的房产中介公司不得从事营业活动,而且在调解过程中中介公司经理韩X声称并未收取原告定金,但收款人就是中介公司经理韩X。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