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身处在上海,现租赁了上海本地一户人一套房,准备再出租给别人。以赚取差价。这个事我的房东是同意的。不知道这个合法不?再有就是我的承租人与我之间有矛盾了,现把详情讲给你听,请告诉我该如何去做!2010年5月23日我与承租人杨某鉴定了协议,同意把房子租赁给杨某到2010年11月22日,并订下每月的17日交下月房租,即提前一... 展开
你好,我身处在上海,现租赁了上海本地一户人一套房,准备再出租给别人。以赚取差价。这个事我的房东是同意的。不知道这个合法不?再有就是我的承租人与我之间有矛盾了,现把详情讲给你听,请告诉我该如何去做!2010年5月23日我与承租人杨某鉴定了协议,同意把房子租赁给杨某到2010年11月22日,并订下每月的17日交下月房租,即提前一周。在10年7月17杨某只叫了我350元的房租欠200元,欠的钱说有了再补交,那么在欠的这段期间是不是应该交逾期的违约金呢?而到了8月17号时杨某声称自己仍然没钱交房租,并在8月27日与我又签订了一份抵押协议,把他的手表以750元的价格抵给了我。并表示如果在9月3号前没拿钱赎表则表示用表抵了所欠的200月和8月23到9月23的房租。这个我也同意了。现在我的问题是杨某在7月和8月均没有按时缴纳房租我是不是有权利要求起缴纳逾期的违约金呢?还有我有没有权利收回我的房屋呢?我能扣除杨某当初给我的押金呢?因为在我们签订协议是说到如果没按时交房租我有权利收回房屋并扣除押金。他也同意的。我现在该怎么办?很急。谢谢问题补充:我们协商未果,已经闹到公安局2次了!我现在不知道什么对我有利,我的问题能解答吗?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