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为违法,登记机关是否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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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1993年,甲单位以出让方式取得了一处国有土地使用权,原拟在该处建办公楼,后因经济原因未能进行,而将土地闲置了一段时间 (尚未办理建房批准手续)。此后,有乙企业与该单位协商,由乙企业在该土地上兴建厂房。双方约定:房屋建成后,由乙企业使用十年,十年时间届满,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甲单位,房屋所有权也同时归甲单位所有,但甲单位应当对房屋造价予以适当补偿。双方就此签订了协议。房屋建成后,由乙企业使用,并 展开
2016-01-06 14:40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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