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城投公司买了一套保障性住房合同签订的时候 是签6月30号交房我首付30万左右是在五月份就付了但是后面因为迟迟没有交房 手续也一直在拖 10月29号 城投打电话通知可以交房了 但是我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没办好然后 我在11月5号 住房公积金的贷款下来了。后面 和我同一批的 全部有赔偿违约金 万分之五但是我的 城投说 因为我贷... 展开
我在城投公司买了一套保障性住房合同签订的时候 是签6月30号交房我首付30万左右是在五月份就付了但是后面因为迟迟没有交房 手续也一直在拖 10月29号 城投打电话通知可以交房了 但是我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没办好然后 我在11月5号 住房公积金的贷款下来了。后面 和我同一批的 全部有赔偿违约金 万分之五但是我的 城投说 因为我贷款在交房日后面才下来 所以他们不算违约最后 经过交涉 他们同意给我违约金 但是 他说我的合同和别人是不一样的 我签的是他们付违约金万分之一然后 我翻了合同 确实是万分之一但是在合同里面 说违约金的那条 有指出 他们的违约金不能低于我们买房人迟交房款的违约金买房人的违约金是万分之三这种情况 我要怎么办呢 能争取到至少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吗他们这种矛盾的条款 具有法律效益吗还有 同时购房 一样的房子 别人的合同和我的合同还不一样 这是合同欺诈吗?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