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于去年1月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因没满5年,到2015年4月21日才满五年,所以合同约定满五年具备过户条件后再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但今年4月1日石嘴山政府出台新的经适房上市交易办法,规定经适房上市交易由原产权人缴纳20%的净收益,当时签房产买卖协议时,没有出台该规定,合同相关条款“办理过户手续时的契税、土地出让金、印... 展开
律师您好,我于去年1月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因没满5年,到2015年4月21日才满五年,所以合同约定满五年具备过户条件后再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但今年4月1日石嘴山政府出台新的经适房上市交易办法,规定经适房上市交易由原产权人缴纳20%的净收益,当时签房产买卖协议时,没有出台该规定,合同相关条款“办理过户手续时的契税、土地出让金、印花税等税由买家承担”,合同中没有约定净收益这笔款项应该由谁缴纳,现在原产权人不愿缴纳此笔费用,以等字涵盖了净收益为由拒绝缴纳,并说房屋买卖合同的权限应大于地方行政法规,导致过户手续不能逾期办理,现在就此已上诉至中院,请求卖方配合我办理过户手续,并按合同赔偿逾期不能过户违约金。一审时由于法官偏袒,以我不愿缴纳过户所交税费为由,把收益金和税费混为一谈,驳回请求。我想问下这个等字能涵盖收益金吗。这个官司胜诉有多大希望。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