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21日,买卖及中介三方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合同中有条款规定买卖双方承担税费见附件,但没看到附件。根据二手房买卖中附件应该是说明税费由买方承担。但之后的新政规定由之前的差额征收改为全额增收营业税,导致税费增加。合同中规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政策原因须缴纳新的税费的,由政策规定的交纳方缴纳,未明确的缴纳方的由买方承担。问下由于新政原因多出部分的税费该谁承担?如是该卖方承担但不承担且不配合过 展开
2011年1月21日,买卖及中介三方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合同中有条款规定买卖双方承担税费见附件,但没看到附件。根据二手房买卖中附件应该是说明税费由买方承担。但之后的新政规定由之前的差额征收改为全额增收营业税,导致税费增加。合同中规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政策原因须缴纳新的税费的,由政策规定的交纳方缴纳,未明确的缴纳方的由买方承担。问下由于新政原因多出部分的税费该谁承担?如是该卖方承担但不承担且不配合过户怎么办?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