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以我未到交房时间就起诉被告,要求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96条规定,合同自通知对方时即解除。合理吗?
我(买方)与被告(卖方)于2015年1月27日签定了房屋买卖协议,合定约定2月12日交房,但是被告却在1月28日反悔说不卖房了(有电话录音),经双方协商,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我于2015年2月5日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双倍返还订定,并解除合同。后经考虑,于2015年3月12日更改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断续履行合同。法院于3月2... 展开
其他答案
你咨询的问题,实际上是对法院判决的解读.因此,首先要你提供判决书和合同,才能进行.而且是一个比较复杂的事情,律师是需要收费的.
2015-10-03 09:06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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