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我不想解除合同
我在厦门市 思明区 东浦一里33之8店面租了一个店面,合同期3年合同期还没到,现在房东要解除合同,就赔偿我一个月的店租。合同的一条是:租凭期间双方不得借故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如有正当理由要求解除合同时,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经对方同意后解除合同,由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支付一个月的租金作为违约赔偿金。
其他答案
您好!【1】你有权可以拒绝;【2】按照你说的《租赁合同》项下的约定,前提是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才按照支付一个月的租金作为违约赔偿金;【3】先协商,不成可以诉讼至法院。
2011-05-05 02:34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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