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您的行为并不构成不当得利。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这就是我国法律对不当得利的规定。所谓不当得利,就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据您所述,您与罗某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也并不存在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的条件,所以该协议真实有效。虽然你们双方并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但您仍可依据有效 展开
第一,您的行为并不构成不当得利。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这就是我国法律对不当得利的规定。所谓不当得利,就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据您所述,您与罗某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也并不存在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的条件,所以该协议真实有效。虽然你们双方并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但您仍可依据有效的合同行使居住权,您的行为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第二,至于折旧费,更是无从谈起。我国《合同法》第9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据此,当您和罗某约定的“逾期不办房产证,您有权解除房屋买卖协议”的条件成立时,您当然有权解除合同。同时,根据《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已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据您所说,您已交纳了全部房款,罗某也将房交给了您,你们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已全部履行,您退房时,已实际在该房内居住了3个月,对罗某确实造成了一部分损失(如房租),但这些损失的造成实际上是由于罗某自身的过错导致合同解除的,而且在房屋买卖协议中也未规定有关“折旧费”的条款。所以,罗某向您主张的3000元折旧费于法无据。 另外,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您因此而遭受损失,也可据此要求罗某进行赔偿。 症结所在 本问题的症结在于咨询者对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是否应返还房屋折旧费这一问题不清楚。 律师提醒与注意事项 目前我国的法律还是以房产证的取得来作产权所有标准的,所以在没有拿到房产证,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尽量不要进行装修或添附,以免在解除合同、返还房产时出现更大的麻烦,以致自己的利益受损。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