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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幢建筑物内归业主共同所有的公共部位单独登记时,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

zhao007357|2015-09-24 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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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这一概念(各国和地区对此的名称各异,美国等国家称其为“公寓所有权”,瑞士则称之为“楼层所有权”,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称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我国《物权法》称之为“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般被认为是在二次大战以后逐渐形成的:随着战后人口的增加、建筑技术的发展,一个产权人单独拥有一幢建筑物所有权的状况越来越少。若干个人各自对同一幢建筑物内的某一部分(专有部分)拥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 展开
2015-09-24 12:25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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