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将房地产权属登记在他人名下的时有发生。特别是有一些为逃避法律责任的当事人,故意将房地产权属登记在他人名下。由于在建房或签订买房合同时就可能已经使用他人的姓名,因此登记机关是很难发现的。为此,最高人民法院[2004]5号文第七条规定:“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登记名义人(案外人)书面认可该土地、房屋实际属于被执行人时,执行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措施”。执行法院在对这 展开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将房地产权属登记在他人名下的时有发生。特别是有一些为逃避法律责任的当事人,故意将房地产权属登记在他人名下。由于在建房或签订买房合同时就可能已经使用他人的姓名,因此登记机关是很难发现的。为此,最高人民法院[2004]5号文第七条规定:“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登记名义人(案外人)书面认可该土地、房屋实际属于被执行人时,执行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措施”。执行法院在对这类房地产实施查封时,并不一定要将登记名义人(案外人)书面认可的材料或是该材料的复印件交登记机关。因为是否可以对某一房地产实施查封,应当由人民法院来判断。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