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参考判例:1. (2013)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101 展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参考判例:1. (2013)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1011号 民事判决书裁判要旨:商品房买卖双方就宣传内容的性质有明确约定的,不适用《解释》第三条。2. (2013)宿中民一终字第00770号 民事判决书裁判要旨:绿皮书、沙盘模型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属于虚假宣传,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仅供参考。作出决定前,请咨询专业律师。 收起